壹、甄試類別、報考資格條件、工作內容簡述及錄取名額
一、共同資格條件:
(一)國籍: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。(應試人員通過第一試,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填具「國籍具結書」)
(二)性別:不拘。
(三)兵役:男性應試人須服畢兵役(含國民兵與補充兵);或依法免服兵役;或可於100年12月9日(含)前退伍;或停役者須於100年12月9日(含)前完成判定,並持有證明文件者,可先行報名,惟如獲錄取,於報到時須繳驗兵役證明文件,否則撤銷錄取資格。
(四)年齡:不限。(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,勞工年滿65歲,雇主得強制其退休)
(五)學歷:需符合各職階甄選類科學歷條件,至遲應於100年12月9日(含)前取得相關學歷畢業證書。